近日,《人民日报》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了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本次普法讲堂特别稿件,将其分为四期为各位同学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一
2月20日22时许,在外省参加某公司培训班的顾某某(女,43岁)携其子(9岁)返京。当晚,母子二人与丈夫赵某(男,46岁)共同居住在西城区家中。21日,赵某前往单位上班,后顾某某接到疾控部门电话通知,其和儿子为确诊病例的密接人员。顾某某将此事告知赵某,赵某在明知自己为次密接人员的情况下,未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多次外出购物。且在流调过程中,顾某某和赵某隐瞒真实情况,向工作人员谎称母子二人回京后未与赵某共同居住。后顾某某母子相继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赵某被转运至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目前,西城警方已对顾某某和赵某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案例二
2月23日,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依法对方某、王某某、方某某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立案侦查。经查,2月17日,晋中市太谷区居民方某、王某某(方某妻子)、方某某(方某女儿)带领两个未成年人一行五人从呼和浩特市亲戚家(19日,该亲戚核酸检测阳性)自驾回到太谷区后,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多次出入人员聚集场所,目前五人均确诊,造成与其密接的多人被隔离观察、一人确诊感染的严重后果。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出入小区、超市、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六)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武汉及全国多地疫情散发,在面对严峻的疫情形势,防控工作需要全体师生协同配合与支持。希望大家牢固树立规矩意识,涵育基本素质和大局观,按学校要求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做好自我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