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日报》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了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明白纸。本次普法讲堂特别稿件,将其分为四期为各位同学进行普法宣传,本期为特别刊第三期。
案例一
2020年2月9日,有网民在微信上发消息称,北京市定于晚间对全市进行大面积消杀、消毒工作,2月10日“北京发布”微博平台发布辟谣信息。对此,北京市公安局迅速开展调查,向卫生健康部门核实,进一步收集证据,后将编造此谣言的男子杨某某查获。该人承认将网传的外地信息进行篡改,虚构为北京市防疫工作信息,并发布至微信群中,产生不良影响。
案例二
2020年2月20日,饶某联系文某,请其生产6吨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后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文某几次抬价,因其知道疫情期间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价提高。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四家口罩生产企业,获利约70万元。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于3月16日以文某、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例三
2021年7月20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检出9例核酸阳性。21日一早,南京通报,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区域内的人员足不出户,封控地区人员只进不出。毛某宁居住地所在的禄口街道为封控区域。毛某宁21日上午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抵达扬州之后的毛某宁,不但没有按照扬州当地的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还在21日至27日期间,频繁活动于多处人员高度密集场所,棋牌室、农贸市场、饭店、商店等场所。
疫情防控5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十三)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十四)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十五)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十六)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十七)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全国多地疫情散发,在面对严峻的疫情形势,防控工作需要全体师生协同配合与支持。希望大家牢固树立规矩意识,涵育基本素质和大局观,按学校要求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做好自我防护。